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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 省属公办普通高校生均经费 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2-10-10 15:12   信息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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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

省属公办普通高校生均经费

管理办法》的通知


省直有关部门,各省属公办普通高校:

为加强省属公办普通高校生均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内涵式发展,进一步提高办学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提高地方普通本科高校生均拨款水平的意见》(财教〔2010〕567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建立完善以改革和绩效为导向的生均拨款制度 加快发展现代高等职业教育的意见》(财教〔2014〕352号)及《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改革完善中央高校预算拨款制度的通知》(财教〔2015〕467号)等有关规定,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修订完善了《贵州省省属公办普通高校生均经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贵州省省属公办普通高校生均经费管理办法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教育厅

  2022年6月9日




附 件


贵州省省属公办普通高校生均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省属公办普通高校(包括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院校、高等专科学校,简称“省属普通高校”)生均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提高地方普通本科高校生均拨款水平的意见》(财教[2010]567号)《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建立完善以改革和绩效为导向的生均拨款制度加快发展现代高等职业教育的意见》(财教[2014]352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我省省属普通高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遵循高校办学规律,坚持放管结合,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落实和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

第三条 省属普通高校生均经费包括:省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生均财政定额拨款、原预算外转一般公共预算管理非税收入、专户管理非税收入。


第二章 经费管理工作职责

第四条 省财政厅的工作职责:

(一)根据省教育厅审核的省属普通高校在校学生人数,按照经费补助标准,做好省属普通高校生均经费保障。

(二)审核主管部门报送的预算绩效目标和预算草案。

(三)研究制定、完善生均经费管理制度。

(四)审核资金支付方式和用款计划,按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相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

(五)批复年度经费预算、决算。

(六)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省属普通高校生均经费财政监督检查工作和开展绩效评价。

第五条 省属普通高校主管部门的工作职责:

(一)审核省属普通高校在校学生人数,提出资金预算安排初步建议,审核所属高校资金支付手续。

(二)组织开展对所属高校生均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审核所属高校编制的资金预算绩效目标和指标,并对设定的绩效目标和指标落实情况进行评价,将有关情况及时报送省财政厅。

(四)直属省教育厅主管的省属普通高校,由省教育厅履行经费管理职责;其他省直部门主管的省属普通高校,由相应的主管部门履行经费管理职责。

第六条 省属普通高校的工作职责:

(一)根据省级财政下达的生均经费预算,科学制定学校发展和建设规划,按程序严格筛选项目,编制资金预算和绩效目标,并组织实施,按要求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提交有关情况报告。

(二)负责生均经费的使用管理,制定校内生均经费管理办法,明确资金支出审批权限,完善财务内控制度,负责生均经费会计核算、资产管理。对生均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和资金绩效承担主体责任。

(三)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开展绩自评。

(四)接受财政、教育和审计等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执行有关部门出具的检查意见和审计决定。


第三章 预算资金安排

第七条 由省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省属普通高校生均财政定额拨款,依据教育厅审核确定的在校学生人数(含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普通本专科学生、少数民族预科生,不含独立学院学生),分学生层次、学生专业类别折算系数及资金绩效评价结果等因素进行测算安排。

省级财政对省属普通本科高校按照本科生12000元/生.年 标准进行预算安排,其中:按学科类别对医学类和工学类的公用经费部分按1.4和1.2的折算系数计算。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分别按照1.5个本科生、2个本科生进行折算安排生均财政定额拨款。对省属高等职业院校、高等专科学校按照12000元/生.年进行预算安排,高职、高专学校附设中职、中专班的,1名全日制学历教育中职学生折合为高职学生0.5人。

第八条 对省属普通高校执收的非税收入以及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按规定全额上缴省级财政,由省级财政按规定通过部门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学校事业运行及建设发展等。

第九条 省级财政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力状况、工资改革和办学成本等因素,适时对省属普通高校生均财政定额拨款水平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条 财政部门内部对财政拨款的预算管理,根据省属公办普通高校的部门预算归口关系,分别管理。


第四章 经费支出管理

第十一条 省属普通高校生均财政定额拨款用于提高学校经费保障水平,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改善基本办学条件,提升综合办学能力和水平,促进高校内涵式发展。具体由学校按照可持续发展原则和自身实际,统筹用于人员经费保障支出、日常运转支出、事业发展支出等。

人员经费保障支出优先用于学校教职员工和离退休人员工资性支出等。

事业发展支出重点用于学校教学科研平台建设、重点学科专业建设、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人才培养以及实验实训基地建设、仪器设备购置、学生奖励资助等。

第十二条 省属普通高校生均财政拨款经费的使用要严格按照预算执行,不得用于偿还债务、支付利息、支付罚款、捐赠赞助、对外投资等支出。预算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有关规定报批后执行。

第十三条 省属普通高校的财政专户管理资金,由学校按规定统筹安排用于补充人员经费、运转经费等学校事业发展支出以及偿还债务及支付利息等。

第十四条 省属普通高校绩效工资经主管部门考核和人社、财政部门审批后,由单位根据考核评定结果按规定发放。

第十五条 在经费管理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经费支出,各相关高校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严格履行政府采购程序,并按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办理支付手续。

第十六条 省属普通高校生均经费形成的资产,均应由学校资产管理部门统一纳入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管理,按照国家规定规范设置资产台账,依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核算,并按规定进行清查盘点,对资产增减变动及时进行会计处理,不得形成账外资产。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省属普通高校要按照预算管理和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加强资金使用管理,规范预算执行。若有结转结余资金,应按照财政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及绩效管理

第十八条 省属普通高校要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并建立资金管理责任制。学校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以及相关责任人员对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负责,对项目预算执行的及时性负责。省有关部门根据职能职责和有关工作安排,对学校生均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省属普通高校生均财政定额拨款经费实施全面预算绩效管理。省教育厅和省属普通高校应按规定对资金实施全面预算绩效管理,牢固树立“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的预算绩效管理意识,开展事前绩效评估,科学合理编报绩效目标,加强绩效运行监控,开展绩效评价,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条 省属普通高校要严格执行《政府会计制度》等相关规定,建立健全相关管理机制。完善经费内部控制制度;强化预算管理,增强预算的刚性约束,防范财务风险,提升资金管理的规范性、安全性、有效性;自觉接受审计、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按照有关规定公开财务信息,自觉接受广大师生员工和社会监督,确保经费使用安全、规范、有效。

第二十一条 省级财政、有关主管部门、省属普通高校及其工作人员、资金使用单位及个人,在资金申报、审批、分配、使用等环节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分配资金、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标准分配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三条 各省属普通高校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省属公办普通高校生均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教〔2016〕113号)、《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关于〈贵州省省属公办普通高校生均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黔财教〔2022〕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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