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细则
时间:2022-10-20 11:35 信息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
为推进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结合贵州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省党的机关、人大常委会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二条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应当遵循从严从简、依法依规、总量控制、实事求是、公开透明、深化改革的原则,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科学安排公务活动,严格按程序办事,接受社会各方面监督,努力降低公务活动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条 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检查全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建立协调联络机制承办具体事务。各市(自治州)、县(市、区)党委和政府办公室(厅)负责指导检查本市(自治州) 、县(市、 区)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宣传、外事、发展改革、财政、审计、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依规履行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相关工作的管理、监督等职责。 第四条 全省各级党委、 政府要加强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组织领导。党政机关主要负责同志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总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二章 经 费 管 理
第五条 党政机关应加强预算编制管理,按照综合预算的要求,将各项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部门预算。党政机关依法取得的各类非税收入,必须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改革的规定,及时足额缴入财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或国库,实行 “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以任何形式隐瞒、截留、挤占、挪用、坐支或者私分,严禁转移到机关所属工会、培训中心、服务中心等单位账户使用。 第六条 党政机关应当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格执行年度预算,严禁部门随意调整和改变年初预算项目资会用途,切实增强预算执行的严肃性。提高预算执行准确率,建立预算执行全过程动态监控机制,完善预算执行管理办法,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年度预算执行中一般不追加支出,因特殊需要确需追加的,由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批。严禁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支出,严禁虚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财政资金。防止年底突击花钱等现象发生。从严控制和压缩因公临时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以及会议费、国内差旅费、培训费等一般性支出。 第七条 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根据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 公务接待、会议、培训等工作特点,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制定分地区的公务活动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加强相关开支标准之间的衔接,建立开支标准调整机制,定期根据有关货物和服务的市场价格变动情况调整相关开支标准,增强开支标准的协调性、规范性、科学性。严格开支范围和标准,严格支出报销审核,不得报销任何超范围、超标准以及与相关公务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八条 推进政府会计改革,进一步健全会计制度,准确核算机关运行经费,全面反映行政成本。党政机关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真实、完整。 第九条 全面实行公务卡制度,完善财务报销制度,规范财务开支行为。执行并健全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党政机关国内发生的公务差旅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等经费支出,除按规定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或者银行转账外,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十条 党政机关应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对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达到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一律实行政府采购。政府采购活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政府采购必须依法完整编制采购预算,严格执行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标准,合理确定采购需求,不得超标准采购,不得超出办公需要采购服务。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程序,不得违反规定以任何方式和理由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品牌、型号、产地。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确需改变采购方式的,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公示和审批程序。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并逐步实行批量集中采购。未设立集中采购机构的,委托具有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代理采购。加强对协议供货采购的监督和管理,不得以协议供货拆分项目的方式规避公开招标。党政机关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采购需求组织验收。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逐步建立政府采购结果评价制度,对政府采购的资金节约、政策效能、透明程度以及专业化水平进行综合、客观评价。着眼实现采购信息公开、管理规范、网络交易,加快政府采购管理交易平台建设,逐步推进电子化政府采购。
第三章 国 内 差 旅 和 因 公 临 时 出 国 ( 境 )
第十一条 党政机关要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国内差旅内部审批管理制度,加强外出公务活动的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国内差旅外出时间、内容、路线、频率及人数,严禁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十二条 党政机关差旅费用由差旅人员所在单位或派出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驻省外的省直机构执行当地差旅费规定。驻贵阳市外的省垂直管理单位,执行所在地差旅费规定。各地区党政机关在本地城区和各部门在所在城区内的公务活动不得视作出差。 第十三条 国内差旅人员要严格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住宿、就餐。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乘时,应乘坐费用较低的交通工具,凭票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对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如出差路途较远、其他交通工具需中转换乘或任务紧急的,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对未经批准、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严格执行出差人员住宿费限额和住房标准,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除副省级以上干部可安排普通套间外,其他人员不得住套间。住宿费由本单位凭据报销。未按规定限额、标准住宿的,超支部分自理。出差人员的餐费补助、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标准由财政部门确定。出差人员就餐、交通、住宿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的,必须按标准交纳餐费、交通费和住宿费。 第十四条 要按照从严控制并降低总量的要求,统筹安排、科学制订省级及以下国家工作人员年度因公临时出国 (境)计划和人选建议。 因公出访团组应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内容, 要按照务实、高效、精筒、节约的原则,将出访任务严格限定在组团单位业务主管范围内,实质性公务活动时间应占在外日程的三分之二以上,严禁以各种名义变相公款出国(境)旅游,严禁安排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娱乐活动。不得安排照顾性和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考察性出访,不得将确有必要出国执行公务的限制次数曲解为个人待遇,并据此安排轮流出国(境)。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不得同期出访。同一地区、部门和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原则上不得同团出访,也不得同时或 6 个月内分别率团出访同一国家或地区。从严控制出国(境)培训规模,不得安排无实际需要的国(境)外培训。党政领导干部不得赴国(境)外出席无实质内容的庆典、开工仪式或内部慰问等活动,不得以率领、陪同文艺演出团组为由安排出访。已离(退)休人员不再派遣出国(境)执行公务。已离开原工作岗位且所从事工作与原单位无关联的党政干部,不得由原单位再安排因公出国(境)。 第十五条 外事部门应当加强因公临时出国审核审批管理, 严格审核因公临时出国团组任务的必要性、人员构成和行程安排的合理性。严格控制出访团组人数、国家数和在外停留天数。对出席国际会议、应对海外突发事件、参加体育比赛、文艺演出、大型招商或展览活动及培训团组的人数和在外停留天数应按现行规定并根据任务需要和人员身份从严控制,不得为追求规模和排场,借机安排与出访任务无关的人员出国。对无出国经费预算安排的,外事主管部门一律不得受理。 第十六条 因公出访团组应当严格执行出访规定,按规定标准安排交通工具和食宿,不得安排乘坐民航包机或者私人、企业和外国航空公司包机,不得安排超标准住房和用车,不得上高档菜肴和酒水。礼宾应参考国际通行做法,尊重对方安排,不得提出过高要求。出访期间,不得与我国驻外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公款互赠礼品或者纪念品,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财政部门要严格执行出国经费管理规定,加强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预算总额控制,严格执行经费先行审核制度,对无出国经费预算安排的团组,一律不得出具经费审核意见。要加强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的经费核销管理,严格绥照批准的出访团组人员、天数、路线、经费预算等及有关开支标准核销,不得核销与出访任务无关的开支。因公出访团组和人员严禁违反规定使用出国经费预算以外资金作为出国经费,严禁向所属单位、企业、我国驻外机构等摊派或转嫁出国经费。
第四章 公 务 接 待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国内公务接待集中管理制度,全省各级党政机关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明确本级公务接待管理机构,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公务接待标准,对接待范围、接待对象进行规范。 第十八条 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公务接待审批控制制度,加强对公务外出的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时间、内容、路线、频率及人员数量。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 第十九条 接待单位要严格控制国内公务接待的范围,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私客公待。禁止异地同级部门间的一般性学习交流,禁止重复性考察调研,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不得组织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国家工作人员不得将因私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 第二十条 接待单位应当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严格接待审批控制。公务接待任务完成后,接待单位应当填写反映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金额等内容的接待清单,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 第二十—条 公务接待费用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单独列示。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就餐、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二十二条 外宾接待工作应当遵循服务外交、友好对等、务实节俭的原则,严格执行审批规定。财政部门要会同外事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制定外宾接待经费标准,明确接待经费开支的范围和标准、陪同人员经费管理、支出责任等。外宾接待单位要严格按照外事接待有关规定:在外事接待时制定详细接待计划,从严从紧控制接待外宾团组、人数、天数,严格执行经费开支标准。不得向下级机关、单位和企业等摊派、转嫁费用。 第二十三条 有关部门和地方应当参照国内公务接待标准,制定招商引资等活动的接待办法,严格审批,强化管理,严禁超规格、超标准接待,严禁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目,严禁以招商引资等名义变相安排公务接待。 第二十四条 机关内部接待场所应当建立健全服务经营体制,推行企业化管理,建立市场化的接待费用结算机制,推进劳动、用工和分配制度与市场接轨,降低服务运营成本,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各级党政机关要进一步规范内部接待场所管理,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内部宾馆、招待所,已有的机关内部宾馆、招待所不得进行豪华装修装饰,不得配置高档家具、电器。建立接待资源共享机制,推进机关内部接待服务场所集中统一管理。
第五章 公 务 用 车
第二十五条 坚持社会化、市场化方向,积极稳妥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合理有效配置公务用车资源,结合实际创新公务交通分类提供方式,完善市场化运营办法,扩大社会公共交通供给,有效保障公务出行,建立符合国情和我省现阶段实际的公务用车制度。 第二十六条 改革公务用车实物配给方式,按照中央部署和要求,逐步取消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执法执勤、机要通信、应急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及按规定配备的其他车辆。取消的一般公务用车,由各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牵头,严格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统一规范公开处置,避免造成闲置浪费。 第二十七条 取消一般公务用车后,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将出行成本、自然环境和工作需要有机结合起来,科学确定补贴标准,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但不得以车改补贴的名义变相发放福利。普通公务出行由公务人员自主选择,以社会化方式提供服务。 第二十八条 严格按照执法执勤相应规定,从严控制执法执勤用车的配备范围、编制和标准。 各单位需要配备执法执勤公务用车的,除需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报批外,还需向同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方可按程序和要求配备。搞好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编制核定工作,配备执法执勤用车的范围严格限制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机关内部管理和后勤岗位以及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一律不得配备。一般执法执勤公务用车原则上配备排气量 1.6 升(含)以下、价格 12 万元以内的轿车或其他小型客车。 地理环境条件和工作性质特殊的,经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批准,在编制内可以适当配备国产越野车、旅行车和大客车。 第二十九条 按要求和标准配备的专车和执法执勤用车,应实行政府集中采购,选用国产汽车,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并严格按照规定年限更新,已到更新年限尚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 第三十条 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执法执勤用车应当喷涂明显的统一标识, 并纳入执法执勤车辆编制,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其他公务用车逐步实行统一标识。 第三十一条 各级各部门不得向下级单位配发执法执勤公务用车,确因工作需要配发的,应当同时符合车辆购置经费渠道合法合规、车辆符合规定的配备标准、下级单位接受车辆后符合编制要求等三项条件,并经同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审批同意。 第三十二条 党政机关应当从严配备实行定向化保障的公务用车,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 第三十三条 严格按规定要求和标准配备专车,不得擅自扩大专车配备范围或者变相配备专车。不得因领导干部职务晋升、调任等原因提前更新。 第三十四条 根据公务活动需要, 严格按规定使用公务用车,严禁以任何理由挪用或者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领导干部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因私使用配备给领导干部的公务用车。 第三十五条 严格控制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公务用车的保险、维修、加油等实行政府统一采购,降低运行成本。
第六章 会 议 活 动
第三十六条 按照“分类审核、定额控制、定点管理、集中支付”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经费预算安排,严格审批程序,严格执行会议费开支范围和标准,从严控制会议数量、会期和参会人数规模。党政机关召开会议应当改进会议形式,充分运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降低会议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第三十七条 会议召开的场所实行政府采购定点管理。党政机关会议应当到定点场所召开,按照协议价格结算费用。未纳入定点范围,价格低于会议综合定额标准的单位内部会议室、礼堂、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可优先作为本单位或本系统会议场所。不得超标准在高级宾馆、饭店召开会议。严禁到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会议住宿以标准间为主,不安排超规格套房,不额外配发洗漱用品等。会议用餐安排自助餐或工作餐。会场不摆放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不搞茶歇。会议期间,不得搞会外活动和宴请,不得组织旅游以及与会议无关的参观考察,不得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 第三十八条 完善会议费报销制度,细化会议费报销凭证单据,会议费报销时须附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以及定点饭店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等凭证。会议费实行综合定额管理,各项费用之间可调剂使用。综合定额包括参会人员及工作人员食宿费、会场租金、会务车辆租费、办公用品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严禁违规使用会议费购置办公设备,严禁列支公务接待费等与会议无关的任何费用,严禁套取会议资金。要严格按照会议类别标准、会议天数、会议人数审核会议费开支,对未经批准以及超标准开支的不予报销。 第三十九条 未经批准,各级党政机关不得举办各类节庆、论坛、博览会、展会活动。省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等原则上不得与地方联合举办(包括主办、协办、赞助、支持等名义)节庆活动。未经审批举办的活动,一律不纳入财政预算,一律不得使用财政资金支付活动费用。经审批同意举办的节庆、论坛、博览会、展会、运动会、赛会等活动,要从严控制出席规格、参加人数、活动期限、接待标准,不得举办与收费挂钩的品牌推介、成果发布、文艺演出等活动,严禁使用财政性资金或者接受赞助举办营业性文艺晚会,搞各种豪华演出。从严控制举办大型综合性运动会和各类赛会。不得借举办活动发放礼金、礼品、纪念品,不得超标准支付费用邀请名人参与活动。活动举办信息要及时通过媒体、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接受舆论和群众监督。 第四十条 建立健全培训审批制度, 严格控制培训数量、 时间、规模,严禁以培训名义召开会议。严格控制境外培训和省外培训,国内培训能解决问题的,一律不到境外培训;省内培训能解决问题的,一般不到省外培训。市、县两级不直接组织境外培训。各单位应于年初编制本单位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地点、培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并报同级组织、人事和财政部门备案。严格控制分类培训经费开支标准,严格控制培训经费支出范围,严禁在培训经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等与培训无关的任何费用。严禁以培训为名搞公款宴请、相互吃请,严禁以培训为名组织跨地区跨部门无实质内容的参观考察和公款旅游活动。党政机关应当改革培训方式,充分利用现代技术手段进行网络在线培训、视频培训,降低培训成本,提高培训效率。应当充分利用党校、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学院、高校以及社会优质资源开展培训。
第七章 办 公 用 房
第四十一条 从严控制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党政机关新建、改建、扩建、迁建、购置、置换、维修改造、租赁的办公用房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权限和规定履行审批程序。采取置换方式配给办公用房的,应当执行新建办公用房各项标准。严禁违规审批、未批先建办公用房,严禁以备案、未使用政府预算建设资金、资产整合等名义规避审批,严禁以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名义建设办公用房。凡是违反规定的拟建办公用房项目,一律不予审批;凡是未按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办公用房项目,一律停建并予以没收;凡是超规模、超标准、超投资概算建设的办公用房项目,根据具体情况腾退超标准面积或者全部没收、拍卖。 第四十二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购置、置换、维修改造和租用项目应当体现朴素、实用、安全、节能的原则,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要求,统筹使用办公用地,从严控制占地规模,严禁超标准占地、低效利用土地,严禁占用耕地。严格执行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单位综合造价标准和公共建筑节能标准,不得追求成为城市地标建筑,严禁配套建设大型广场、公园等设施。办公区域内不得建设有舞台灯光音响、舞台机械、同声传译设备的会堂、报告厅。建筑物内不得设置阳光房、采光中厅、室内花园、景观走廊等。办公用房面积标准要严格执行中央有关规定,不得超标准建设,严禁超标准装修。 第四十三条 严格规范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对未按规定审批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维修改造项目,财政部门一律不安排预算。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投资,统一由政府预算建设资金安排;维修改造项目所需投资,统一列入预算由财政资金安排解决,不得使用银行贷款,不得接受任何形式的赞助或捐赠,不得搞任何形式的集资或摊派,不得向其他单位借款,不得让施工单位垫资,不得无理拖欠工程款,严禁挪用各类专项资金。土地收益和资产转让收益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直接用于办公用房建设和维修改造。 第四十四条 办公用房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工程招标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择优选定参建的单位和材料、设备,公开项目信息,建设阳光工程。严格对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项目建设的监管。进一步加强对招标代理、设计、监理等单位的监管。对招标交易单位不按审批部门批复规模、标准受理招标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其停业整顿,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设计单位不按审批部门批复规模、标准设计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其行政处罚,并禁止其承接政府投资项目的设计业务; 对项目未按审批部门批准的方案和标准实施、监理单位未及时制止并向投资主管部门报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其行政处罚,并禁止其承接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理业务。推行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统建制和代建制,实行统建制的,按隶属关系由各级党委、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实行代建制的,通过招标确定有资质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代建机构负责建设,建成后移交给使用单位。办公用房因使用时间较长、设施设备老化、功能不全,不能满足办公需求的,可进行维修改造。维修改造项目应当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降低能源资源消耗为重点,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严格执行维修改造标准。 第四十五条 建立健全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制度,对办公用房实行统一调配、统一权属登记。要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本单位 “三定”方案,从严核定、使用办公用房。超标部分应当移交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用于统一调剂。严格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凡是超过规定面积和标准占有、使用办公用房以及未经批准租用办公用房的,必须腾退;凡是未经批准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的,原则上应当恢复原使用功能。严禁出租出借办公用房,已经出租出借的,到期必须收回;租赁合同未到期的,租金收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新建、调整办公用房的单位,应当按照“建新交旧”、 “调新交旧”的原则,在搬入新建或者新调整办公用房的同时,将原办公用房腾退移交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一调剂使用。因机构增设、职能调整确需增加办公用房的,应当在本单位现有办公用房中解决;本单位现有办公用房不能满足需要的,由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整合办公用房资源调剂解决;无法调剂、确需租用解决的,应当严格履行报批手续,不得以变相补偿方式租用由企业等单位提供的办公用房。严禁新建、改建、扩建培训中心等具有住宿、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者场所。 第四十六条 领导干部应当按照标准配置使用一处办公用房,确因工作需要另行配置办公用房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程序。领导干部不得长期租用宾馆、酒店房间作为办公用房。配置使用的办公用房,在退休或者调离时应当及时腾退并由原单位收回。
第八章 资 源 节 约
第四十七条 党政机关应当节约集约利用资源,加强资源节约全过程管理,提高能源、水、土地、粮食、办公家具、办公设备、办公用品等的利用效率和效益,杜绝浪费行为。 第四十八条 对能源、 水的使用实行分类定额和目标责任管理,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和评价考核制度。推广应用节能技术产品,淘汰高耗能设施设备,重点推广应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积极使用节水型器具,建设节水型单位。按照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政策,严格执行节能产品政府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制度。加强公车节油管理。推广使用节能与新能源车辆,淘汰高耗能、高污染汽车。公务用车的购置全部纳入政府节能采购,优先选购节能、环保、清洁能源车辆。各党政机关要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办法,严格按规定使用公务用车,严格执行节假日封存停驶制度、公务用车定点加油和“一车一卡”加油制度,认真落实公务用车油耗、运行费用支出统计报告和公示制度。逐步完善节电节能措施。节约照明用电,推广高效节能照明产品,充分利用自然采光。及时降低计算机、打印机等办公设备的待机能耗,减少电梯、电热水器等用电设备的开启次数和时间。推进空调、照明系统、网络机房、食堂、锅炉房等重点用能部位节电、节能改造。建立统一台账,加强用电、用能监测和日常管理。完善节水管理制度。加强用水设备的日常维护管理,严禁跑冒滴漏。推广应用节水技术和器具,稳步实施老旧管网和卫生器具、食堂用水设施节水改造。鼓励有条件的机关开展再生水回收和雨水收集利用系统建设,认真开展水平衡测试和节水型单位创建工作。 第四十九条 优化办公家具、办公设备等资产的配置和使用。建立统一信息台账,加强办公用品消耗统计工作。通过调剂方式盘活存量资产,节约购置资金。已到更新年限尚能继续使用的,不得报废处置。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强制采购或优先采购节能产品和技术规定,采购列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加强使用管理,阶段性使用和暂时闲置的物品要妥善保管、随时待用。严格控制办公用品的领取数量和次数。固定资产使用应明确责任人。加强资源循环利用工作。积极利用信息化手段,推行无纸化办公,严格控制文件材料印刷数量,减少纸张浪费。节约使用办公耗材,努力实现再利用。减少一次性办公用品消耗。积极开展废旧物品回收利用,对产生的非涉密废纸、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和其他办公用品等进行集中回收处置,促进循环利用。涉及国家秘密的,按照有关保密规定销毁。 第五十条 党政机关政务信息系统建设应当统筹规划,深入推进信息资源整合共享,实施规划、管理、平台和数据中心“四个统一”的建设,通过制度建设、模式创新不断破除信息孤岛和业务分割,加强资源整合,推动重要政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降低软件开发、系统维护和升级等方面费用,防止重复建设和频繁升级。 第五十一条 完善机关食堂、内部宾馆备餐就餐和公务接待活动中的节约粮食制度。加强粮食和其他副食品及原材料的采购、贮存、加工管理,防止腐烂变质造成浪费。不使用一次性餐具。对餐厨垃圾设置单独回收装置,采取就地资源化利用措施或交由规范的回收单位处理。
第九章 宣 传 教 育
第五十二条 宣传部门应当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充分发挥各类媒体作用,通过新闻报道、文艺作品、公益广告等形式,广泛宣传中华民族勤俭节约的优秀品德,宣传阐释相关制度规定。结合我省“多彩贵州文明行动”、 “贵人善行”等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大力宣传推广厉行节约的经验做法和先进典型。结合举办生态文明贵阳国际论坛和建设全国生态文明先行区,在全省大力倡导绿色低碳消费理念和健康文明生活方式,营造崇尚节俭、人人节约的社会风气。 第五十三条 组织人事部门和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要把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纳入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创新教育方法,切实增强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和时效性。 第五十四条 各级党政机关要把加强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教育纳入作风建设的重要内容,融入干部队伍建设的日常管理之中,建立健全常态化工作机制,对各种铺张浪费现象和行为,要严肃批评、督促改正。要围绕建设节约型机关,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活动,引导干部职工增强节约意识、珍惜物力财力,积极培育和形成崇尚节约、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机关文化,为在全社会形成节俭之风发挥示范表率作用。 第五十五条 教育部门要把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宣传教育融入各级各类学校教育教学中,融入校园文化建设中,让中华民族勤俭节约的传统美德进教材、进课堂、进学生头脑。 第五十六条 纪检监察机关要及时曝光铺张浪费的典型案例,发挥警示教育作用。
第十章 监 督 检 查
第五十七条 各级党委、政府要建立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监督检查机制,明确监督检查的主体、职责、内容、方法、程序等,加强经常性检查和针对突出问题的重点检查、暗访等。下级党委、政府每年要向上级党委、政府报告本地区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情况,党委、政府所属部门和单位应当每年向本级党委、政府报告本部门、本单位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情况。报告可结合领导班子年度考核和工作报告一并进行。 第五十八条 领导干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情况,要列为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并接受评议。 第五十九条 各级党委、政府办公室(厅)负责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督促检查。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专项督查,并将督查情况在适当范围内通报。专项督查可以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年终党建工作考核等相结合,督查考核结果应当按干部管理权限送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作为干部管理监督、选拔任用的依据。 第六十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监督检查,受理群众举报和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线索,及时查处违纪违法问题。省委巡视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情况的巡视监督。 第六十一条 审计部门应当加大对党政机关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的审计力度,依法处理审计中发现的违规问题并督促整改,并将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移送有关部门查处。审计结果适时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二条 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党政机关预算编制、执行等财政、财务、政府釆购和会计事项的监督检查,加大对党政机关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的监督检查力度,真正做到财政监督全覆盖,并及时向本级党委、政府汇报监督检查结果。 第六十三条 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信息公开制度。除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要求须保密的内容和事项外,下列内容应当按照及时、方便、多样的原则,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开: (一)预算和决算信息; (二)招投标信息,包括公开招标公告、邀请招标预审公告、中标公告、成效结果及其更正事项等; (三)国内公务接待的批次、人数、经费总额等情况; (四)会议的名称、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等情况; (五)培训的项目、内容、人数、经费等情况; (六)节会、庆典、论坛、博览会、展会、运动会、赛会等活动举办信息; (七)办公用房建设、维修改造、使用、运行费用支出等情况; (八)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的审计结果; (九)其他需要公开的内容。 第六十四条 各级党委要推动和支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严格审批党政机关公务支出预算,加强对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强化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跟踪监督。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的监督作用,各级人大常委会机关要通过组织人大代表提出意见、建议、批评以及询问、质询等方式加强对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监督。支持人民政协对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监督,自觉接受并积极支持政协委员通过调研、视察、提案等方式加强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监督。各级政协机关要通过组织政协委员调研、视察、提案等方式加强对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监督。 第六十五条 充分发挥各类媒体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方面的舆论监督作用,建立舆情反馈机制,及时调查处理媒体曝光的违规违纪违法问题。发挥群众对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铺张浪费行为的监督作用,认真调查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 第六十六条 对在监督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中发现和反映的问题,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依照相关规定调查处理,并及时报告、通报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反馈调查处理结果。
第十一章 责 任 追 究
第六十七条 各级党委、政府要建立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及本细则规定造成浪费的,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应当依纪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第六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未经审批列支财政性资金的; (二)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违规取得审批的; (三)违反审批要求擅自变通执行的; (四)违反相关管理规定超标准或者以虚假事项开支的; (五)利用职务便利假公济私的; (六)有其他违反审批、管理和监督规定行为的。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一)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铺张浪费、奢侈奢华问题严重,对发现的问题查处不力,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 (二)指使、纵容下属单位或者人员违反《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及本细则规定造成浪费的; (三)不履行内部审批、管理、监督职责造成浪费的; (四)不按照规定及时公开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有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信息的; (五)其他对铺张浪费问题负有领导责任的。 第七十条 违反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及本细则规定造成浪费,情节轻微尚未触犯党纪政纪的,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可以视其认错态度、善后处理等情况,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处理。 第七十一条 违反《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及本细则规定造成浪费,应当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由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 违反《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及本细则规定造成浪费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同时适用。 第七十三条 违反《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及本细则规定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予以收缴。违反《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及本细则规定,用公款支付、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应当责令退赔。 第七十四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人员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提出申诉。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应当依据有关规定认真受理作出结论。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七十五 条 各市(自治州) 、县(市、区)党委和政府,省直各部门、单位,可以根据本细则,结合实际制定实施办法。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制定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全省地方国有企业、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七十六条 本细则由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会同省直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七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发布有关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定,凡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照本细则执行。